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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源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萬3,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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