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2號
- 原告
- 劉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蘇維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