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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7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香港商達斯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竹康裕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彥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佩娟律師
被告
殘心流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健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請求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44萬7,714元(訴之聲明第1項以每台飛鏢機新臺幣5萬元共394台計算為新臺幣1,970萬元,另加計聲明第2項至第4項新臺幣4,018萬6,300元、新臺幣3,726萬3,155元、新臺幣129萬8,259元,合計為新臺幣9,844萬7,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萬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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