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得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裕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得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峰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福、吳菊英、林怡廷、林思廷、林星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0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