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忠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騰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2,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