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2號
- 原告
- 黃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87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35萬元,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抗字第29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9,900元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