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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張譽騰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曾柏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立金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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