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張弘鼎建築師事務所即張弘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告 張弘鼎建築師事務所即張弘鼎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