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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張綱維

  • 原告
    台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曜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曜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曼雲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茲經本院查詢原告之公司登記資料,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變更為徐曼雲,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本件應由徐曼雲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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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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