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松有限公司、蔡政宏、曜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曜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曼雲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茲經本院查詢原告之公司登記資料,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變更為徐曼雲,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本件應由徐曼雲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