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
- 原告
- 台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鄭淳池
- 被告
- 曜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徐曼雲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詢原告之公司登記資料,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變更為徐曼雲,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本件應由徐曼雲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