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松有限公司、徐曼雲、曜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曜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625號原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經臺灣高 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68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594萬8965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