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4號
- 上訴人
- 麗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志瑞
- 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林品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