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麗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志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麗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瑞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品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