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110年度訴字第10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原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