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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 被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110年度訴字第1042號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原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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