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好會創意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高翎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 原 告 好會創意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翎珊 姚佩蓓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被 告 賴佩珍 王文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雖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五處雖載明「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等語,惟主文欄有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被告賴佩珍應將如本判決書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物返還予原告。 被告賴佩珍應於本判決書附件三所示之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或蓋章。 訴訟費用由被告賴佩珍負擔10分之7,其餘部分由原告負擔。 被告賴佩珍應將如本判決書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物返還予原告。 被告賴佩珍應於本判決書附件三所示之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或蓋章。 訴訟費用由被告賴佩珍負擔10分之7,其餘部分由原告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