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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好會創意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翎珊
法定代理人
姚佩蓓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被告
賴佩珍
被告
王文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雖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五處雖載明「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等語,惟主文欄有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被告賴佩珍應將如本判決書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物返還予原告。 被告賴佩珍應於本判決書附件三所示之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或蓋章。 訴訟費用由被告賴佩珍負擔10分之7,其餘部分由原告負擔。 被告賴佩珍應將如本判決書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物返還予原告。 被告賴佩珍應於本判決書附件三所示之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或蓋章。 訴訟費用由被告賴佩珍負擔10分之7,其餘部分由原告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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