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凱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和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7,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