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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蔡政哲陳靜茹林承歆

上訴人
即原告
凱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和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7,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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