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凱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俊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和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1152號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8萬7,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