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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郭思妤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詠真農產行即葉姵辰葉姵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 石國明 林鑫山 被 告 詠真農產行即葉姵辰 葉姵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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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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