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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
訴訟代理人
石國明
訴訟代理人
林鑫山
被告
詠真農產行即葉姵辰

葉姵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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