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 石國明 林鑫山 被 告 詠真農產行即葉姵辰 葉姵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