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8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匡偉楊承翰陳乃翊

上訴人
藍國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家豪、騰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徐家豪新臺幣(下同)370萬7400元、上訴人騰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騰曜公司)34萬元及利息,經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徐家豪88萬2300元、騰曜公司34萬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駁回,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22萬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