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藝騰光電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 告 藝騰光電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宗城 被 告 李宇鋒 郭潔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73,82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貸款總約定書第18條、借款契約書第9條、 第11條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藝騰光電有限公司、李宗城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藝騰光電有限公司(下稱藝騰公司)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邀同被告李宗城、李宇鋒、郭潔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5 萬元,一次動用,貸款期間自106 年12月20日至109年12月20日止共計3年,利息自借款日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43%計算,並隨原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目前合計為4.23%),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如逾期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前開利率(即4.23%)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前開利率(即4.23%)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藝騰公司於108年5月27日邀同被告李宗城、李宇鋒、郭潔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8萬元,一次動用,貸款 期間自108年5 月28日至111年5月28日止共計3 年,利息自 借款日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43%計算,並隨原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目前合計為4.23%),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如逾期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前開利率(即4.23%)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前 開利率(即4.23%)之20%計付違約金。 ㈢被告藝騰公司於109年5月25日邀同被告李宗城、李宇鋒、郭潔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萬元,一次動用,貸款 期間自109年5 月26日至112年5月26日止共計3 年,本息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利率依郵匯局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655%計算,並隨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合計為3.5%),另雖約定於第一次撥款 日起12個月內予以優惠按年息1%機動計息,惟依經濟部對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13點:「承貸金融機構提前收回第5點至第7點所定貸款或轉催收時,承貸金融機構應通知經理銀行,並自提前清償日或轉催收日起停止利息補貼」,是以現利率為3.5%(即回復依郵匯局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碼年息2.655%即3.5%)。如逾期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前開利 率(即4.23%)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前開利率 (即4.23%)之20%計付違約金。 ㈣詎被告藝騰公司自109年10月20日(以原告銀行一般作業方式 ,計首不計尾)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依貸款總約定書第5 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原告自得對被告藝騰公司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被告藝騰公司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未 清償。又被告李宗城、李宇鋒、郭潔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藝騰光電有限公司、李宗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李宇鋒、郭潔如抗辯:對原告請求沒意見,目前無能力償還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總約定書3份、借款契約書3 份、(歷史)放款利率查詢(原告 一個月定儲利率)、(歷史)放款利率查詢(郵匯局2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授信交易明細查詢3份、債權明細表 等件為證。被告藝騰光電有限公司、李宗城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被告李宇鋒、郭 潔如對原告請求不爭執。則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