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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2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雅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部分廢棄。前開第一項廢棄部分,改判: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雅文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3,044,7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上訴可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4,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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