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雅文國際有限公司、鄭雅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雅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部分廢棄。前開第一項廢棄部分, 改判: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雅文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3,044,7 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上訴可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4,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