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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匡偉

  • 當事人
    閎勝開發有限公司姚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58號 原 告 閎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被 告 姚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10年1月18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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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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