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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洪文慧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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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秀惠
訴訟代理人
任孝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楚有勝
被告
五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被告
夏邱明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複代理人
賈鈞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本件就後列事項尚有調查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檢附各該證明文件,繕本逕送對造,俾便進行;應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部分:

㈠原告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地下室房屋之租賃期間為何?租賃期間迄今是否已屆滿?何時屆滿?(請提出展延租賃期間或點交證明文件)

㈡如已屆滿,主張原存放租賃標的物房屋內、因「五福大樓」地下儲水池水位滿溢而淹損之書籍,現是否留存?如是,存置何處?如未留存,如何處置?(請提出存置位置租約、相片,或售予二手書商、資源回收單據)

㈢一0八年十二月間原告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地下倉庫存置之具體書籍名稱、數量、何時入庫及存置位置(即貨架編號及上中下層或地面區域,並對應一0九年二月十五日公證人公證書附件照片標示之貨架與地面區域編號,以及準備書㈡狀附件⒋倉庫平面圖詳為說明)。(請提出一0八年十二月間原告就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地下倉庫之管理文件)

㈣淹損書籍如經移至他處留存,請陳報具體證明該等書籍價值之調查方法。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五福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依法向臺北市政府報備?最新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為何人?任期至何時?(請提出五福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文件及規約、現任法定代理人任期相關證明文件)

㈡敘明如認「五福大廈」地下儲水池(含浮球機制水位控制器)為地下一樓區分所有權人所有、非「五福大廈」共有共用設備,五福大廈管理委員會何以辯稱至遲自九十九年七月間起就地下一樓儲水池(含相關設備)為修繕、管理、維護?

㈢主張「五福大廈」地下儲水池於一一0年十月十四日再次水位滿溢至原告所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地下室房屋之原因為何?是否因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更換之地下儲水池浮球機制水位控制器因不堪水壓變形失去功能所致?

㈣是否就「五福大廈」一一0年十月十四日地下儲水池水位控制器喪失功能進行修繕?如有,修繕項目為何?費用若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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