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慧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10年4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期間至110年5月5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10年5月6日始提起上訴,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顯已逾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