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3號
- 原告
- 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宇
- 原告
- 洪巍瑄
- 訴訟代理人
- 陳蕙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毓謙律師
- 被告
- 吳明倫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8年2月27日簽訂聯盟合夥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契約關係存在,而兩造以系爭契約約定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至500萬元,原告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總額占45%,原告洪巍瑄投資總額占15%,合計占60%,是本件原告因確認系爭契約存在所得之客觀利益,應以300萬元計算(計算式:5,000,000×60%=3,000,00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原告僅繳納1萬130元,應補繳2萬570元(計算式:30,700-10,130=20,5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70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