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契約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佑宇、洪巍瑄、吳明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3號 原 告 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宇 原 告 洪巍瑄 訴訟代理人 陳蕙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毓謙律師 被 告 吳明倫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8年2月27日簽訂聯盟合夥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契約關係存在,而兩造以系爭契約約定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至500萬元,原告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總額占45%,原告洪巍瑄投資總額占15%,合計占60%, 是本件原告因確認系爭契約存在所得之客觀利益,應以300萬元 計算(計算式:5,000,000×60%=3,000,000),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30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原告僅繳 納1萬130元,應補繳2萬570元(計算式:30,700-10,130=20,57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70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