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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鄭佾瑩鄧晴馨邱于真
  • 法定代理人
    王子

  • 原告
    李允強
  • 被告
    台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李允強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被 告 台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 告,審酌系爭房屋係於民國101年7月27日建築完成,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樓層為15層,面積為107.36平方公尺,而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原告於110年2月間起訴時系爭房屋之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0萬6,607元,此有系爭房屋建物謄本、系爭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萬6,607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3,769元,原告僅繳納1萬3,672元,應補繳2萬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97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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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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