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煒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間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1805號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3427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56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64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