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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05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05號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427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56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64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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