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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05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
法定代理人
孫慶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1日寄存送達,並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張煒翔於同年月10日具領,有送達證書、派出所受理法院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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