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劉士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10號 原 告 劉士銘 林威竹 杜從達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 被 告 鉑醫智匯控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監察人 陳國玉 鄒玉樹 居新竹縣○○市○○○街000號00樓 之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