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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1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玉嫻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一仲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蘇燕暉全體(其餘)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蘇燕暉全體繼承人之真正真正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請原告為補正時,應同時提出下列資料以資證明:

㈠被繼承人蘇燕暉之繼承系統表。

㈡被告蘇燕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事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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