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57號 上 訴 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雲等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9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