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19號
- 原告
- 吳金坤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復律師
- 被告
- 富濠旅館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陳秀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介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