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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19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靜茹

原告
吳金坤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被告
富濠旅館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秀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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