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見興 周敏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1,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