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見興
- 法定代理人
- 周敏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村上英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1,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