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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6號

繳納污水處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靜茹

原告
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
被告
敦揚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中一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李季濂

上列當事人間繳納污水處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兩造有和解意願,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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