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6號
- 原告
- 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來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星翰律師
- 被告
- 敦揚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郭中一
-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李季濂
人
上列當事人間繳納污水處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兩造有和解意願,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