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恆惠、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2號 原 告 陳恆惠 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被 告 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楊雁沂 翁新雅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111年1月28日裁定命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87號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案件業於111年4月4日確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