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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陳雅瑩

  • 當事人
    陳恆惠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2號 原 告 陳恆惠 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被 告 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楊雁沂 翁新雅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111年1月28日裁定命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87號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案件業於111年4月4日確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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