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正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5月3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77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