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采瑩、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黃一平、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蔡欣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42號 原 告 林采瑩 訴訟代理人 林慧美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被 告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