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理晟法律事務所、許永展、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泰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60號 原 告 理晟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永展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瑋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廖昰軒律師 王智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6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9頁);嗣於民國110年10 月25日具狀變更前揭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6萬元,及自109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一第369頁)。原告前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法條,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108年10月17日委任原告就被告經營事宜,提供專業法 律意見與諮詢等服務,並簽立委任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嗣原告依系爭委任契約處理被告事務,包括就被告所經營之網站平台「Pubu書城」爭議撰擬律師函並寄發、處理被告治理糾紛、協助被告董事會及股東會之召開及進行,並製作會議所需之委託書、會議紀錄等文件,並提供與公司治理相關之法律研究等事宜。兩造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1項、第2項 約定,簽署系爭契約時,被告應支付酬金12萬元,並有15小時之法律服務時數,超過15小時部分之後續相關國內法律服務,則以費率每小時8,000元整計算,且按實際工作時數計 費支付酬金。嗣被告於108年12月31日支付12萬元予原告, 惟兩造曾協商,法律服務時數計算方式,改為原告之合夥人律師費率為每小時8,000元,其餘律師每小時5,000元,並再贈與3小時法律服務,共計18小時,後續服務計費亦採用此 優惠之費率計算。嗣於109年6月5日至同年7月3日期間,原 告之合夥律師許永展律師耗費工作時數為59.1小時,其他律師即呂相璇律師、郭峻瑀律師耗費工作時數分別為29.3及26.3小時(原告於前揭時間為被告工作之律師、日期、時數、說明,詳如附表所示)。是以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服務費用,合計為75萬0,800元,原告給予優惠折扣後,向被告請款整 數66萬元(下稱系爭報酬)。詎被告屢經催討卻不予置理,原告爰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3條約定,檢附時數明細表、請款單,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報酬66萬元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6萬元,並自109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經被告確認附表所示使用時數,實未有如此多之時數,其中就附表所示「109/6/24聯繫shelby電話討論瞭解6.11董事會議事錄情況,審閱6.11董事會議事錄」、「109/6/24聯繫shelby電話討論瞭解6.29股東常會籌備乙事....司儀稿等」之內容,該二項所記載之時數各為2小時、5小時,顯然過高,應有浮報之嫌,原告應盡舉證之責。況原告為被告設計之董監選票不良、參加被告109年度股東常會之律師亦未能提供 法律服務,卻刁難合法股東參加股東會,其服務顯然不盡理想。 ㈡又附表所示「109/6/24-109/6/27研擬和呂律師分工撰寫109. 6.29股東常會流程....表決票及董監選舉票....審閱修改109.6.29議事手冊」、記載呂相璇律師「109/6/25製作....表決票及董監選舉票」之服務,並非被告委請許永展律師提供並使用該服務,且該服務中有設計被告之董監選票,然於109年6月29日被告股東常會選舉董監時,即發生股東選票並無依照累積投票制設計之相應表決權數,導致被告須重新製作選票。倘若設計董監選票為被告委請原告提供之服務,原告據以收受報酬,然該選票之設計實不符善良管理人應注意之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服務報酬,應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於108年10月17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 專業法律意見與諮詢等服務,包括就被告所經營之網站平台「Pubu書城」爭議撰擬律師函並寄發、處理被告治理糾紛、協助被告董事會及股東會之召開及進行,並製作會議所需之委託書、會議紀錄等文件,並提供與公司治理相關之法律研究等事宜(見本院卷ㄧ第15頁)。 ㈡原告於109年10月7日曾寄發台北信維郵局第15266號存證信函 予被告,催告被告給付原告系爭報酬66萬元,並於同年月8 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ㄧ第371至375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契約,由被告委由原告提供專業法律意見與諮詢等服務,詎被告於原告提供服務後,竟反悔不支付如附表所示109年6月5日至109年7月3日期間之服務報酬66萬元予原告,原告爰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報酬即66萬元等情,惟被告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則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報酬66萬元,是否有據?茲分項析述如下: ㈠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民法第528條、第546條第1、2項、第547條固各有明 文。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 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所主張為真正。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兩造間存有委任之法律關 係,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經其計算後如附表所示109年6月5日至109年7月3日期間服務報酬為66萬元,既為被告否認,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主張前開情節之原告,先負舉證之責。 ㈡依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第2條、第3條分別定有「委任酬金:⑴ 委任人並於簽署本契約時,先行給付受任人12萬元整,委任酬金以提供前條所列之服務,以實際壹拾伍小時之工作鐘點計費。⑵就受任人處理前述第一條之事務,提供超過前項鐘點數之法律服務時數時,後續其餘相關國內法律服務由委任人依受任人費率每小時8,000整按實際工作時數計費支付酬 金。⑶如本委託案有其他相關涉外法律服務、訴訟,雙方另行協議工作時數、計費支付酬金。委任人如有另行交由受任人處理之法律案,各依案件計酬。⑷本條第一項所列酬金僅包含專業服務費、不包含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打字費、影印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證據調查、履勘或翻譯、執行業務所得稅及其他一切必要之費用等,上列費用於受任人向委任人請領時,委任人應即支付受任人。聘任期間內,若受任人需陪委任人員工或其他業務代表人赴外地談判或考察,其費用計算雙方同意按每日8小時計算,惟若超 過8小時,依實際花費小時數計算之。前開所支出之交通費 、差旅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委任人負擔」、「委任人解除委任或終止本契約,委任人仍須給付約定之酬金與因處理委任事務之費用」之約定(見本院卷ㄧ第15至17頁),而原告主張109年6月5日至109年7月3日期間,已提供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法律服務等節,業經證人即被告前執行長宋志強於到庭證稱:「(問:提示原證5附表,在109年6月12日是否有 與你討論臨時股東會之開會事宜?)有的」、「(問:在109年6月16日有無與證人討論兼任執行長適用勞基法之問題?)有討論過」、「(問:在109年6月17日是否有討論N號房 事件相關事宜?)有徵詢過許律師如何做危機處理」、「(問:在109年6月18日證人是否曾與許律師討論前任財務交接相關事宜?)這件事情的確是有,這個財務交接應是有關於我們前任財務羅小姐離職的問題」、「(問:在109年6月19日證人是否有來討論臨時股東會的委託書問題、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及審閱公司委託書、開會事宜?)是,沒有錯」、「(問:在109年6月20日證人是否有討論股東會委託書問題、審閱委託書、股東名冊、審閱修改委託書的確認等事宜?)這個有,主要是問可否郵寄、簽名、如何合法委託等如何認定問題」、「(問:在109年6月21、22日時證人是否有指示查找整理股東會可不可以臨時動議事項?)這個有」、「(問:在109年6月23日原告是否有到被告公司去開討論會?)有,但我不記得是開什麼會,如果前面已經花這麼多時間討論了,開會應該不用開到2個多小時,可能是有別的事情 在討論」、「(問:是否開完會後在109年6月23日接著與Shelby討論?)因為Shelby也是臨時派任,沒有開股務經驗,開會程序等事項由律師來協助其處理,確實有討論。6月23 日與shelby討論是為了6月29日會議」、「(問:Shelby的 中文名字是否為訴外人李沛鈴(下以姓名稱之)?)是」、「(問:109年6月24日是否有與證人討論董事參選身分?)有」、「(問:是否在109年6月24日,Shelby有跟你們說與原告這邊的電話討論董事會的議事錄的情形及審閱議事手冊問題?)我沒有印象具體內容,但有可能是Shelby在詢問細節事項或執行面如何執行」、「(問:在109年6月25日是否有與證人討論6月11日董事會現場狀況,並且審閱董事會議事 紀錄,並且審閱修改執行長委任經理人契約書?)對」、「(問:在109年6月28日是否有與原告方討論股東會出席率計算、定足數等問題?)我記得是有這件事情」、「(問:在109年6月29日,證人是否有來電討論股東會事項?)有這件事情,但是我日期記不得」,以上堪認原告所稱109年6月5 日至同年7月3日間確有提供被告法律服務,是其主張洵屬有據。 ㈢原告主張其於109年6月5日至同年7月3日期間,提供被告法律 服務,合計如附表所示應收取之系爭報酬為66萬元一節,並提出請款單、時數表等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33至39頁),然系爭報酬時數計算部分,被告爭執有浮報時數之情,辯稱如附表所示其中「109/6/24聯繫shelby電話討論瞭解6.11董事會議事錄情況,審閱6.11董事會議事錄」、「109/6/24聯繫shelby電話討論瞭解6.29股東常會籌備乙事…司儀稿等」之部分,該二項所記載之時數分別為2小時、5小時,顯然過高等語。此情原告固提出許永展律師與李沛玲(即英文名Shelby/Shelbe)於109年6月24日之通話紀錄(見本院卷 二第62頁)為證,惟本院將前揭通話紀錄之通話時間加總後計為33分7秒,及109年6月24日聊天紀錄並無顯示通話時間 (見本院卷二第45頁)以觀,皆非原告所稱時數分別為2小 時、5小時之情,另核對原告所提修改被告章程郵件、董事 會議事錄、召集通知、議事手冊等資料(見本院卷二第79至83頁),亦無法為計算服務時數之佐證。從而,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為被告之法律服務時數,並未能提出完整 證據可資勾稽比對,尚難認原告主張時數為真實。 ㈣稽此,原告所提證物並無法證明其所主張為被告為法律服務之時數為真實,而被告提出議價之請求,並由證人宋志強到庭證稱:「(問:請問證人剛剛說mail及請款數額需要議價,證人是否知悉董事會是基於何種理由認為需要議價?)因為我接任被告執行長時間不夠長,我有諮詢過前任董事長的意見,我們過去每個月律師費10幾萬的的情形來看,這次開個董事會6、70萬元,我是覺得過高,而且細項過多,有必 要釐清比對,才可以去談,才能確定報價是否合理,這是我們從過去幾個月的經常性支出及法律面費用並徵詢前任董事長後,討論結果是過高,必須議價」一情(見本院卷一第391頁),且原告亦自陳兩造曾協商,法律服務時數計算方式 ,改為原告之合夥人律師費率為每小時8,000元,其餘律師 每小時5,000元,並再贈與3小時法律服務,共計18小時,後續服務計費亦採用此優惠之費率計算,足認雙方就服務報酬皆有彈性議價空間,非無先例,則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內容,依原告服務內容之繁雜、難易度等情形,認系爭報酬應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㈤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曾於109年10月7日寄發存 證信函予被告,催討系爭服務報酬,被告並於同年月8日收 受,有台北信維郵局第15266號存證信函暨回執各在卷可稽 (本院卷一第371頁),是原告請求自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自109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原告請求逾上開範圍之利息起算日計算之利息,因本件係屬無確定期限之債權,須待債務人受債權人之催告,始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催告之意思表示係於存證信函送達被告時始生到達之效力,則原告請求送達被告當日起算之利息,尚屬無據,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109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原告主張其於109年6月5日至同年7月3日期間,為被告所為法律服務之內容): 律師姓名 日期 服 務 內 容 時數(時) 許永展律師 109/6/5 監察人、林董來電討論董事長補選、代理問題、股東會運作、修改章程,查找相關法院見解、經濟部函釋,審閱修改董事會議事手冊、臨時董事會開會通知草稿、公司章程、股東常會開會通知 6 109/6/8 Shelby來電討論股東大會籌備 0.4 109/6/9 楊監察人來電討論臨時股東會召開 1.2 109/6/10 審閱修改6.10臨時董事會開會通知、和揚監察人討論臨時董事會相關問題、修改章程、查找相關函釋與判決,撰寫相關電郵與建議 8 109/6/11- 109/6/12 和楊監察人、戴董事討論臨時董事會相關問題,撰寫相關電郵 1.5 109/6/12 和楊監察人聯繫討論臨時股東大會、和Mavis聯繫討論開會通知、和宋 董事長、楊監察人line討論開會通知問題、審閱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撰寫審閱修改開會通知之電郵 2 109/6/15 Jason來電討論員工智慧財產權歸屬契約書 0.4 109/6/16 Jason來電討論員工智慧財產權歸屬契約書 0.2 109/6/16 和宋董事長討論董事長兼任執行長適用勞基法之問題 0.4 109/6/17 楊監察人來電討論董監事選舉程序 0.5 109/6/17 宋董事長來電討論N號房事件,研擬對策,查找相關法院判決、函釋,和Vincent討論公司使用者條款、案件背景,審閱使用者條款、公司聲明 5 109/6/18 宋董事長來電討論前任財務交接之問題 0.4 109/6/19 宋董事長來電討論臨時股東會之委託書問題、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審閱 公司委託書、開會通知 1 109/6/20 宋董事長來電討論股東會委託書問題,審閱委託書、股東名冊;審閱修 改委託書確認涵,協助shelby寄送委託書確認涵作業;和呂律師撰寫6.24股東會開會細節等電郵 2.5 109/6/21- 109/6/22 楊監察人來電詢問股東會中股東得否驗票,查找驗票相關判決、函釋;依照揚監察人、宋董事長指示,查找、整理股東會可以與不可以臨時動 議之事項,楊監察人討論選票格式 1.5 109/6/23 到公司與董事、董事長、監事開討論會 2.5 109/6/23 到公司與Shelby開會,討論股東臨時會、常會之準備 2.4 109/6/23 楊監察人來電討論經理人委任程序 0.4 109/6/23 審閱、修改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和shelby討論議事手冊内容 0.8 109/6/23- 109/6/24 和郭律師、呂律師審閱公司過去股東會議事手冊、會議記錄,審閱6. 24 臨時股東會議事手冊、撰寫司儀稿、臨時股東會流程、表決票、發言條 2 109/6/24 和宋董事長討論董事參選身分問題、委託書問題 1 109/6/24 監察人來電討論6.24臨時股東會當場股東提案修改章程草案、股東會出席證問題,查找經濟部解釋、公司章程,研究相關問題 0.8 109/6/24 監察人來電討論6.24臨時董事會委任執行長乙事,聯繫shelby討論開 會事宜,討論與審閱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研擬撰寫6.24公司臨時董事 會開會通知、議程、委託書;研究董事會開會利益迴避問題 2 109/6/24 聯繫shelby電話討論暸解6.11董事會議事錄情況,審閱6.1l董事會議事錄 2 109/6/24 聯繫shelby電話討論6.29股東常會籌備乙事,協助公司準備6.29股東常會籌備文件:議事手冊、選票、表決權數、司儀稿等 5 109/6/25 與宋董事長電話討論瞭解6.11董事會現場情況,再次審閱6.11董事會議 事錄,審閱修改「執行長-委任經理人契約書」 2.2 109/6/24- 109/6/27 研擬、和呂律師分工撰寫109.6.29股東常會流程、主席司儀稿、表決票及董監選舉票、全面改選董監候選人清冊、承認事項、討論事項與選舉 事項;投票結果統計表、審修改109.6.29議事手冊 5 109/6/28 監察人來電詢問股東會出席率計算乙事、查找出席率定足數判決及函释;宋董事長來電討論 2 109/6/29 監察人、宋董事長來電討論股東常會事宜,和郭律師分工撰寫「湛天-對外刑事訴訟案件進度報告 1 小計時數 59.1 每小時 8,000元 小計已使用額度 47萬2,800元 呂相璇律師 109/6/11 研究:臨時董事會同時選任董事長、決議召集股東臨時會以及修改章程 (即股東臨時會目的)是否合法,搜索相關判決 2 109/6/11 研究:股東臨時會通過章程適用在五日後之股東常會程序是否合法 2 109/6/12 審閱0000000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 0.6 109/6/19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109年6月24日股東臨時會股權分配及選票問題 0.8 109/6/20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109年6月24日股東會開會細節 0.8 109/6/20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109年6月24日股東會開會委託書及出席卡事項 0.8 109/6/22 研究湛天109年6月24曰股東會股東是否得請求驗票 0.6 109/6/22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109年6月24日股東會-股東是否得請求驗票 0.3 109/6/23 製作許永展律師與湛天董事、監察人開會所需投影,並整理會議當天所需資料 1.5 109/6/23 撰擬湛天-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股東臨時會流程(草 擬初稿) 2. 5 109/6/23 製作:湛天-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股東臨時會主席 司儀稿 v2.0clean 3 109/6/23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0624臨時動議表決票(股東臨時會) 0.2 109/6/24 製作湛天109年6月24日股東臨時會-表決票+發言條(股東臨時會) 0.8 109/6/24 審閲湛天侵權通知信件 0.5 109/6/25 撰擬湛天-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流程 2 109/6/25 製作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表決票及董監選 舉票 2 109/6/25 製作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討論暨選^事 項第二案-全面改選董監候選人清冊 1.5 109/6/25 製作承認事項、討論暨選舉事項:投票結果统計表 2 109/6/25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股東常 會-承認事項、討論暨選舉事項:投票結果統計表 0.2 109/6/25 製作湛天-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議事手冊(審閱修改)clean2.0 2 109/6/27 撰擬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主席司儀稿 3 109/6/27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曰股東常 會主席司儀稿 0.2 小計時數 29.3 每小時 5,000元 小計已使用額度 14萬6,500元 郭峻瑀律師 109/6/5 檢索推舉代理董事長之程序、臨時董事會同時通過修改章程與召集股東 臨時會、股東臨時會得否修改章程、修改章程中董監人數是否於同次股東會適用之公司法規定、法院判決、經濟部函釋,並撰寫電子信件與摘要文件 3 109/6/9 檢索對股東會進行事項、董監事權利義務相關之法院裁判見解,檢索員 工認股之程序與違反程序之公司法規定 2 109/6/10 檢索董事長辭職後董事互推代理董事長或選任新董事長之公司法規定、 法院判決、經濟部函釋;章程是否得不設置監察人之公司法規定、證交法規定,並撰擬電子郵件與摘要文件 2 109/6/10 撰擬互推代理董事長、變更章程及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臨時董事會通知 1.5 109/6/10 檢索臨時董事會上互推代理董事長、決議修改章程並召開股東臨時會、 股東臨時會修正章程之公司法規定、法院判決、經濟部函釋 2 109/6/11 檢索臨時董事會上互推代理董事長、決議修改章程並召開股東臨時會,股秉臨時會修正章程之效力等之公司法蜆定、法院判決、經濟部画釋 2 109/6/11 檢索股東會以雙掛號通知之法院判決案例,並撰擬電子郵件建湛天公 司以雙掛號寄出股東會通知 1 109/6/12 檢孛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應記载事項、修正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 0.8 109/6/17 檢索台版N號房事件中平台業者可能涉及之刑事貴任之法规、類似案件 之實務案例、檢索平台業者被起訴的可能原因、平台業者依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義務,並撰寫電子郵件 3 109/6/20 檢索股東會委託出席之出席股份數計算'股東會臨時動議事項;撰擬股 東臨時會委託出席確認函 1.5 109/6/20 檢索股東會委託不合法之態樣(法院判決) 1 109/6/22 檢索、整理董事會特別決議事項以及法律依據、法院判決,並撰擬電子郵件'摘要文件 1. 5 109/6/22 檢索股東臨時會臨時動議事項之公司法、企業併講法依據,並作成摘要 文件、簡報 1. 5 109/6/23 檢索股東開會規範、股東會議事規則之法規依據、法院案例 1.2 109/6/23 檢索股東會開會流程之事項;撰擬股東會開會流程、司儀稿、投票結果統計表 1.5 109/6/30 檢視湛天公司最近對外刑事訴訟案件,並作成摘要文件 0.8 小計時數 26.3 每小時 5,000元 小計已使用額度 13萬1,500元 原告主張其得向被告請求系爭報酬之計算方式: 合計已使用額度(新台幣) 75萬0,800元(即47萬2,800元+14萬6,500元+13萬1,500元) 折扣(9折)後應付金額 67萬5,720元 再次整數優惠應付金額 6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