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72號
- 原告
- 葉守義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慶律師
- 被告
- 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判種類及案號欄(即判決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