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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72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葉守義
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
被告
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判種類及案號欄(即判決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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