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吳文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06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秋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判決上訴人關於葉秋香部分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1,6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