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鄭佾瑩

上訴人
哈德客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盛
被上訴人
星陽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萬2,000元(即本訴部分140萬元及反訴部分47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