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1號
- 上訴人
- 哈德客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源盛
- 被上訴人
- 星陽生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萬2,000元(即本訴部分140萬元及反訴部分47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