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空軍保修指揮部、林國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90號 上 訴 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林國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79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7,87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