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53號
- 原告
- 歐嘉琳
- 訴訟代理人
- 林京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景苡律師
- 被告
- 螢緒娛樂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荀
- 訴訟代理人
- 詹傑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原告姓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