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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53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伊倫

原告
歐嘉琳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代理人
顏景苡律師
被告
螢緒娛樂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荀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原告姓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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