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54號
- 上訴人
- 占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梅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進益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依金錢借貸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利息,經本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利息,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