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林家韻、INTERNATIONAL PRECISION CORP.、葉明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71號 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被 告 INTERNATIONAL PRECISION CORP.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