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玉芬、億統互動科技有限公司、陳思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74號 原 告 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躍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被 告 億統互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7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