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彭秋玉即亞登商行、新之味投資有限公司、黃瑄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75號 原 告 彭秋玉即亞登商行 被 告 新之味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瑄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自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核係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巷所定事件。經查,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桃園 市中壢區,有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俐妙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桃園市 中壢區 三座屋 舊社 163-3、 、163-144、163-145 0000 (0000+36+32=2218) 500/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