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加諾康貿易有限公司、梁博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80號 上 訴 人 加諾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博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易利實業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2880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9萬1,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萬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