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即、劉宇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宇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越興業有限公司、蘇正孝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51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4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