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立馬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楊佩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馬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3,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