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陳雅瑩
- 上訴人李沅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7號 上 訴 人 李沅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嘉順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57號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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