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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泱淇即炫彩鍍膜美車工藝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李彥宇 被 告 戴泱淇即炫彩鍍膜美車工藝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戴泱淇即式彩鍍膜美車工藝社」應更正為「戴泱淇即炫彩鍍膜美車工藝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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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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