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肉多多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趙懿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肉多多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懿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就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之 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1,050元(計算式:15,525元+15,525元=31 ,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立原